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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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和案例五为香洲法院审理案件。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

年12月

中山一男子为泄私愤

从四楼阳台扔下

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

险些造成严重后果

年8月

一只白色宠物狗从公寓21楼坠落

砸中停在楼下的车辆

致使车辆受损

年9月

珠海一女子遭小区外墙

脱落的瓷砖砸中

抢救无效死亡

......

层出不穷的悲剧

触目惊心的后果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权益?

广东法院以案释法

用十个案例告诉你!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集中反映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据了解,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件。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2件刑事案件涉及此类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为发泄情绪,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员工陈某强过失高空抛物致人伤残,判决用人单位、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高空抛物、坠物还涉及安全监管责任,某电梯安装公司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砸伤员工致死,该公司不服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高空抛物、坠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东法院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有效预防、遏制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

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1、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2、罗某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出于消遣发射弹珠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刑事责任

3、谢某文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4、林某君诉王某庆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多个物件脱落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5、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

——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何某诉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物业管理人未有效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8、陈某诉潮州枫溪区某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9、聂某诉陈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0、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等诉佛山顺德安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予以行政处罚

01

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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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02

罗某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出于消遣发射弹珠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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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1月10日21时许,罗某伟携带弹弓及弹珠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号新其路鞋城三楼保安宿舍楼顶玩耍。期间,罗某伟使用弹弓向楼顶的墙体发射弹珠,后又向荔湾区环市西路号对出的转入广园西路方向的路面发射了2粒弹珠,其中一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该处的一辆正载有多名乘客的路公共汽车左边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该辆公共汽车受损的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元。年11月13日,罗某伟向到场调查的公安人员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正值晚上21时,路面交通繁忙,行人、车辆较多,罗某伟在楼顶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正载客行驶的公交车车窗损毁,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年3月25日,判决罗某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高楼林立,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虽然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实施者并不是蓄意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出于一时玩乐之心,或者是一时疏忽大意,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很多人就不以为然。本案中,罗某伟为了消遣而发射弹珠,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03

谢某文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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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经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君兰居小区于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年11月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4

林某君诉王某庆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多个物件脱落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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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君、王某庆、孙某分别系深圳市南山区某社区七期21栋号房、号房、号房的业主,风华物业中心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年9月21日,王某庆房屋坠落的两颗螺丝砸碎孙某房屋外沿的钢化玻璃后,连同玻璃碎片坠落到林某君房屋阳台的安全棚上,致使安全棚损坏。林某君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庆、孙某和风华物业中心共同赔偿其安全棚损害费元及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君为其诉求提供了照片、报警回执、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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