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典型案例(全文)
01
父亲骑电动自行车带女儿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致女儿受伤
判决:父亲与对方人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年8月9日11时24分,上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沿三环东路楚王陵公园东门前西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因欲快速从右侧超过和其同向行驶的无驾驶证的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电瓶三轮车,与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蒋某某车辆被碰撞后因失控,与沿该道路逆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乘车人张某的女儿张某某(10岁)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型骨折,左下肢皮肤软组织剥脱伤伴缺损,左股四头肌内侧头断裂。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上官某某、蒋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事故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判决上官某某、蒋某某连带赔偿张某某的医疗费等共计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很多人驾驶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时喜欢图方便、路近而逆向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要因此承担相应责任。父母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子女行驶时,更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谨慎行驶。如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子女受伤,不仅要承担相应责任,更会背负自责心理,后悔莫及。
02
母亲怀抱7岁男童在商场停车场出口呕吐被驶出停车场的车辆撞伤
判决:母亲与车辆驾驶员、商场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
年10月,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我市一家商业广场的出口行驶至收费亭停车缴费后,停车场收费员打开道闸,刘某某驾车起步驶出停车场东出口时,遇出口车行道上距东出口道闸1.6米处李某某正蹲抱其子张某(7岁)呕吐,在事故地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左枕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等伤情,经鉴定左耳重度听觉障碍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构成十级伤残、左眼动眼神经麻痹遗留复视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点时,对路面观察疏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存在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未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李某某抱其子张某在车行道上蹲下停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认定刘某某和商业广场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判决刘某某和商业广场、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2元(不包括已赔付金额)。
停车场的出车口一般为上行坡道,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盲区,家长在通过类似地点时不要停留,应及时通过,以避免与驶出停车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03
母亲骑电动自行车带女儿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发生交通事故
判决:母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年10月31日18时10分许,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民祥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绿地世纪城六期西门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李某某发生相撞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及其电动自行车后座上乘车人其女儿郭某某(12岁)受伤。郭某某左侧颞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锁骨骨折、右侧面神经瘫痪,头部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没有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无责任。法院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判决王某和相关保险公司共赔偿郭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很多人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愿下车推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因此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04
母亲骑电动自行车带5岁女儿上幼儿园路上与轿车相撞
判决:轿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年3月10日8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姚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三环路口附近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带女儿上幼儿园的杨某某发生相撞交通事故,致杨某某的女儿王某某(5岁)左锁骨骨折。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王某某无责任。法院审查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判决保险公司与李某某共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元。
因为方便快捷,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但电动车速度快,安全性能不高,家长在载未成年子女行驶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避免事故发生。
05
12岁男童骑自行车未走非机动车道被他人骑电动三轮车撞伤
判决:未成年人负担事故次要责任
年9月11日6时30分许,孙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金山东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鑫泰花园门前附近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男,12岁)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右侧颊部贯通撕裂伤,上颌多发牙外伤、多枚牙齿脱落等,构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走非机动车道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审查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判决孙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7元(不包括已垫付过的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出行要遵守上述规定,走非机动车道或在道路两侧通行,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要因此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06
7岁男童在黄山新村小区环岛北侧被大客车挤压致伤
判决: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客车所属公司赔偿损失
年10月23日17时25分许,王某某驾驶某公司大型普通客车,沿黄山新村小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东环岛绕行至环岛北侧时,将站在环岛北侧的行人李某某(男,7岁)挤压致伤,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双下肢挤压、毁损伤,右股骨中上段、髁部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断端错位,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上段骨折,断端错位,后行左小腿截肢术,经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四级、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疏忽观察,未及时发现行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由其一方过错行为造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法院审查认为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判决客车所属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元(已扣除保险支付的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文明驾驶的现象偶有发生,年幼的未成年人出行应尽量有监护人陪同,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07
15岁男孩乘坐朋友驾驶的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货车发生相撞交通事故
判决:其朋友和货车司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年7月27日18时55分,杨某驾驶重型仓棚式货车,沿昆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镜泊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李某某(男,15岁)沿昆仑大道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某和张某受伤,李某某左股骨干骨折、闭合性腹部外伤、尿道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对路面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法院审查认为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判决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元。
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尽量不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载未成年人出行时,更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安全规范驾驶,确保出行安全。
08
16岁男孩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载2名未成年人与轿车发生相撞事故
判决:男孩与轿车司机同负事故同等责任
年7月30日15时30分,任某某(男,16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新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汉风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汉风路由南向北行驶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交通事故,造成任某某及该两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庄某某(女,12岁)和任某(男,15岁)受伤。其中任某某颅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创伤性窒息、创伤失血性休克、右股骨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二趾不全离断等。脑损伤遗留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局部颅骨缺损大于6CM2构成十级伤残,双足十趾缺失达20%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刘某某和任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任某、庄某某无责任。法院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和涉事车辆所属公司赔偿任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05元(不包括已垫付的.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的来车先行”。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在18周岁以上。故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机动车,更不得驾驶机动车载未成年人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
09
14岁男孩骑电动自行车碰撞她人
判决:男孩负事故全部责任,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年3月20日6时40分许,王某某(男,14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云龙区黄山大道黄山花园小区门口往东50米处路南时,与经过该处同向步行的孙某(女,25岁)发生碰撞,致孙某右脚跟处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孙某发生碰撞并致孙某受伤,王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某的父母以监护人身份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6元。
10
女中学生骑电动自行车上学路上追尾受伤
判决:驳回其要求对方人员赔偿的诉讼请求
年5月16日6时50分,女中学生于某(1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环东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在黄山干休所对面道路行驶,与在其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薛某某发生追尾
交通事故,于某倒地受伤,牙齿多枚折断,全身多处擦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双方就事故发生经过陈述不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于某主张在自己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对方人员在其前方行驶过程中突然转变行驶方向,导致其来不及躲避而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对此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于某要求对方人员赔偿其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出行的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发生的致人损害和自身损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要遵守上述规定,同时注意驾驶安全,以避免事故发生。
原标题:《“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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